证券代码:001388 证券简称:信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8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
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确定 2026 年 6 月 2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 18.36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3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 19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600.00 万股的 1.3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5.00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600.00 万股的 1.25%,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0.70%;预留 2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
总额 15,600.00 万股的 0.1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30%。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不含信通电子独立董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
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
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
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含)授予,则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30%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30%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 40%
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事宜。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
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2026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1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及预留授予的限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性股票(若预留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7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20%;
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
度报告披露前(含)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2028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2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2027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20%;
票(若预留部分在公 2、2027 年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20%。
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告披露后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8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指该年度
营业收入相比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同比增长率”指该年度净利润相比于上年度净
利润的增长率。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
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评价结果分为“S”“A”“B+”“B”“C”“D”六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S A B+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于 2026 年 6
月 3 日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
务 所 出 具 了 法 律 意 见 书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6 年 6 月 6 日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
励 计 划 首 次 授 予 激 励 对 象 提 出 的 异 议 。 2026 年 6 月 16 日 , 公 司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25)。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全体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6 月 23 日公司于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6 月 23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
关公告。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审计报告;
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市场禁入措施;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
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6 年 6 月 22 日
(二)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三)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首次授予数量:195.00 万股
(五)首次授予人数:123 人
(六)授予价格:18.36 元/股
(七)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本激励计划草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出全部权益数量的 案公布日股本总
数量(万股)
比例 额的比例
吴海玲 财务总监 5.00 2.33% 0.03%
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
(122 人)
预留 20.00 9.30% 0.13%
合计 215.00 100.00% 1.38%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
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
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
股票数额。
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
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八)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
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
资本公积。
以 2026 年 6 月 22 日收盘数据测算,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 2026 年-2029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总成本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注:(一)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
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二)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三)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
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董事。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
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实施股权激励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本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认为: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尚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