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7 证券简称:常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1
常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概述
近日,常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
普通合伙人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常州智融长优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
拟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常州智融长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或“基金”),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全体合伙人本次的认缴出
资总额为人民币 2,010.00 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2,000.00 万元,
出资比例为 99.5025%,基金管理人为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近
日,基金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
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事项后续
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名称: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26CN717N
法定代表人:李宁
成立日期:2021 年 6 月 24 日
注册资本:122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 98 号 6 号楼 18 楼 1806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
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重点投向消费升级、医疗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精密制造
等领域。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实际控制人:李宁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与公司
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2880。
三、拟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合伙企业名称:常州智融长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2010 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6 年 6 月 18 日
主要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 333 号金沙科技金融中心 2
幢 9 层 1007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管理人:智融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序 认缴出资 出资份额 出资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额(万元) 占比(%) 方式
智融私募基金管理
(南京)有限公司
常友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二)合伙目的
通过股权投资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方式实现合伙企业资产增值。
(三)存续期限
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并存续,经营期限为长期。
本合伙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本基
金存续期自首期出资到位之日起 10 年,其中投资期为 6 年,退出期为 4 年;经
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延长 2 年。
(四)出资缴纳期限及安排
全体有限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金额合计为 1,500.00 万元,最晚应在基金管理
人发出《缴款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出资到位,具体事项及要求以基金管理人
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为准。普通合伙人首期不出资,后续根据《缴款通知书》
要求缴款。
任一有限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为不低于 100.00 万元,后续出资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及项目实际投资需求发出《缴款通知书》,全体合伙人应
按要求的金额、时限实缴出资。
(五)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其执行的合伙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2)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召开投决委会议;
(3)决策、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4)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相关规定,制定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并实施;
(5)合伙企业的品牌使用;
(6)召集合伙人会议和合伙人交流会;
(7)选择并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8)在包括但不限于与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之中选择并确定托
管或监管机构,与之订立和修改托管或监管协议;
(9)确定财务顾问机构,与之订立和修改财务顾问协议;
(10)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
协商、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1)变更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2)办理本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备案、报送材料和信息披露、报送信息等
事宜;
(13)其他与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的管理、控制、运行以及决策决定等事项,
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应承担如下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
定的行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
(2)不得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质押;
(3)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出资款;
(4)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
(5)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的约定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
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6)对项目企业的运营状况进行持续监控,如项目企业运营情况出现重大
不利事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人报告。
(1)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①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合伙企业出资;
②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解散、清算等事
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本协议履行的有限合伙人职责;
③不得恶意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投资活动;
④对本基金的债务以其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⑤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⑥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基金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决策;
⑦除非有限合伙人退伙并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在合伙清算前,不
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④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⑤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
讼;
⑥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六)管理和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会)作为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和投资
决策的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委派 3
名,出资最多的有限合伙人委派 1 名观察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基金管理人选派人员担任。主任委员负
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授权其他委
员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拟投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2)对合伙企业拟投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
见;
(3)审议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和操作意见,并向全
体合伙人汇报;
(4)其他需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的上半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在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时或合计代表实际出资额 10.00%以上的有
限合伙人认为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也可以以通讯方式进行,由执行事务合伙人
就急需表决的事项以通讯方式与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
伙人会议决议》。
(七)基金投资方向
本基金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及“十五五”规划方向,专项投资于国家战略性新兴
产业上下游企业。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及银行存款
等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或证券理财产品。
投资限制:不得投资于不动产、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不得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包含在二级市场上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买卖上
市股票)。
(八)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本合伙企业因投资项目形成的可分配的收益,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快分配,
最晚不迟于收益取得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本合伙企业投资期满尚未投资的实
缴出资应在投资期届满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
(1)管理费为实缴出资总额的 2.00%;自基金成立且实缴出资到位后按实
缴出资到位总额分笔提取。
(2)针对投资项目,合伙企业为了维持基金运营及退出清算发生的必要的
费用由全体合伙人按比例分摊。
本协议的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进行分配。
本合伙企业最后一个退出之投资项目产生的投资收益将由执行事务合伙人
决定全部或部分保留至本合伙企业清算期结束,用于支付本协议下的各类清算费
用,如有剩余,再按照上述约定进行分配。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除非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
意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本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
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
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在合伙人会议批准后,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
配。
享有的合伙收益的权利。
各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亏损。
(九)退出机制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作出后,由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书面通知被除名合伙人。
被除名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合伙人
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伙人不得退伙,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出资后退伙;
(2)依法律法规、政策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者有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仲裁机关的决定、裁决、判决,须提前退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一旦发生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或除名退伙而剩余合伙人要求解散基金的情形,则
合伙企业解散。
根据本合伙协议约定退出项目投资时可以减少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且满足届时有效监管规则关于私募基金扩募条件的,不受前述限制。
足合格投资人要求)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以外
的第三人经按本协议规定程序同意受让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
即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与转让有关的各项费用由当事双方自行承担。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协议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十一)其他条款
本协议的生效条件:自协议各方于本协议正文首所示日期签字或加盖公章之
日生效。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的目的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合伙企业,是在保证主营业务稳健发展、
不影响日常经营需求以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股权
投资领域的资源和优势,结合行业及公司发展方向,多维度探索产业升级及业务
拓展的新机遇,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挖掘潜在投资机会,提升资金使
用效率。
(二)投资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承担有
限风险。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需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
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
资周期长、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短期内难以为公司贡献利润,投资
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
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说明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核算,上市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伙企业发生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常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