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或“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集团”
)
购买其持有的天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天津港汇
盛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现公司董事会
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说明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天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100%
股权、天津港汇盛码头有限公司 100%股权,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
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
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为天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天津港集团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
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
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导致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关规定。
特此说明。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