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76 证券简称:卫信康 公告编号:2026-016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6 - 2026/6/29 2026/6/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14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 2,826,7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 1.8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435,161,500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
为 432,334,8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77,820,264.00 元(含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
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
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上述计算公式中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32,334,800×0.18)÷435,161,500≈0.1788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788)÷(1+0)=前收
盘价格-0.1788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6 - 2026/6/29 2026/6/29
四、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西藏卫信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钟丽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
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账户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
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卫信康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50870100
特此公告。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