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证券
市场、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对方进行交易以及披露关于
受禁止交易的资料等违法违规交易以及市场不当行为。上述主体对持
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
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高管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
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
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
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本办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
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持
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未及时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等,除由证券监管部
门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
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