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证券代码:600712 公告编号:临 2026-016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约 452 万元,反诉涉案金额约 290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宁百货)收到钦
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南区法院)送达的(2025)桂 0702 民初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物业)
被告:甘润汉
被告:甘怀福
(一)案件基本情况
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变更后)如下:
(1)判令被告金鸿物业向原告南宁百货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合计
日起计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止);
(2)判令被告金鸿物业向原告南宁百货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
算方式:以到期应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分段计算,自逾期付款
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为 798,534
元;
(3)判令被告甘润汉、甘怀福对被告金鸿物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
(1)依法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投资建设的经营物品在无法经营期
间的价值损失 2,900,184 元;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等由反诉被告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2025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二)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钦南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场地占用费 3,616,666 元;
(计算方式: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6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
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9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12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6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
数,从 2022 年 9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9 月 10 日起至
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12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
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3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
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6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12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
数,从 2025 年 3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146,666 元为基数,从
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30%计付);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权利人可在本案生
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
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受理费 42,993 元、评估费 8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由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负担本诉受理费 8,624 元、评估费 80,000 元;
被告(反诉原告)金鸿物业、被告甘润汉负担本诉受理费 34,369 元、财产
保全费 5,000 元。
本案反诉受理费 15,001 元、评估费 90,000 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
金鸿物业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