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
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公司
所处发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
股东回报要求等因素,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
配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考
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
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
股利政策目标为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
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若公司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采取现金与股票等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则
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
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在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
年度股东会通过后两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
期现金利润分配,在股东会通过后两个月内进行。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法律法规
或政策的变化进行修订,以确保规划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
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由公司董
事会依职权制订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
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