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
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
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6 月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的议案、现场会议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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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 288 弄 2 号楼 305 室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罗传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月 22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实时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88,61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61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5,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3 名,代表公司
股份 88,657,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885%。
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
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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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场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
公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613,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3%。
表决结果:同意 88,613,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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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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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承办律师:
兰梦圻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