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2 19: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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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雪祺电气·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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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41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合
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
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
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确认: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雪祺电气·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 14:00 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鸾路 369 号
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顾维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 9:15-15:00 的任
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雪祺电气·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7 名,代表股份 89,969,82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9.155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83,030,400 股)。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672,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04%;反对 28,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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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365%;弃权 2,3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关联股东宁波雪祺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425,9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24%;反对 28,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7%;弃权 2,3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表决结果:同意 89,932,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87%;反对 30,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34%;弃权 7,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419,8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5%;反对 30,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5%;弃权 7,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9%。
   表决结果:同意 89,909,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29%;反对 57,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39%;弃权 2,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396,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08%;反对 57,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05%;弃权 2,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提案 1、2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为普通决
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已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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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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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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