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4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锻造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江南锻造”)就与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建”)、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
州华建”)等主体买卖合同纠纷,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 2 起诉讼,要求
天津华建、扬州华建等主体支付货款本息。根据案件前期进展,涉案金额合计
即主张诉请金额由 437.47 万元变更为 810.99 万元。两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变更
为 2,293.18 万元。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案件一
案件一已调解结案,天津华建应向江南锻造分期支付货款 14,821,911.62
元及相应利息,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未依法出资范围内就天
津华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相关被告方未按《民事调解书》
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江南锻造已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
得受理。
(二)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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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村
法定代表人:姜伟
被告一: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科技园路 8 号 2-A450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二:扬州国都飞扬先进智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扬州国都”)
经营地:扬州市邗江区月城科技广场 2 号楼 24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四: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2 号院内 2 号平房 N25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以下简称“《合同》”),
天津华建委托江南锻造制造零件。《合同》签署后,江南锻造按采购订单进行生
产加工。后天津华建、扬州华建和江南锻造于 2023 年 8 月、2023 年 11 月先后
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天津华建将部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扬州华建,扬州
华建向江南锻造付款,天津华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扬州华建现已拖欠货款
元。
(1)请求扬州华建支付货款本息合计 4,374,684.25 元;
(2)被告三天津华建就被告一扬州华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二扬州国都在其违规减资的 80 万元范围内就被告一扬州华建的上
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被告四北京华建在其未依法出资的 5,680 万元内就被告三天津华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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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因上述两案合同主体、合同关系均存在密切联系,故一并作为重大案件进行
披露。就上述两起案件,至案件一调解结案,两起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 1,919.66
万元。以上内容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4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以及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案件二中,被告一扬州华建前期通过票据支付案涉合同项下的货款合计 430
万元。后原告江南锻造向案外人背书转让前述票据,但出票人和承兑人扬州华建
到期拒付前述票据。经原告江南锻造与案外人协商,已就前述票据内的 350 万元
与案外人达成和解。现原告江南锻造拟在案件二前期诉请金额基础上,新增主张
前述 350 万元票据对应的货款及相应利息,并已向法院申请调整案件二诉讼请求。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一扬州华建支付原告江南锻造货款人民币(下同)
( 2 )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一 扬州 华 建 支付 原 告江 南 锻 造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损 失
(以上 1、2 两项诉请金额合计 8,109,868.41 元)
(3)被告三天津华建就被告一扬州华建上述第 1、2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
(4)依法判令被告二扬州国都在其违规减资的 80 万元范围内就被告一扬州
华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依法判令被告四北京华建在其未依法出资的 5,680 万元内就被告三天
津华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根据案件一调解结果以及案件二变更诉请金额的情况,上述两起案件涉案金
额合计变更为 2,293.18 万元。相关被告仍可能存在其他未按期承兑票据。如后续
再次出现前述类似情况,公司将采取必要手段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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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诉讼、仲裁进展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涉及金额 案件受理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事由 进展情况
(元) 日期
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
司、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
江苏晶鑫新材料 司、安徽林洪重工科技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司、中铸新材工业(江苏)有限
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
常州勇创物流有 已和解
限公司 撤诉
司
上海奔放进出口 买卖合同
有限公司 纠纷
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
刘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告所涉案件,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
会计处理。截至 2025 年末,公司已对相关应收债权充分计提减值准备。相关诉
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