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18 层
第一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合
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 2026 年 6 月 2 日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同日刊登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会议文件》,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又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于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并同日刊登了增加临时提案内容后的《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文件》。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
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提示了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
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融街中心 18 层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娟女士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出
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977 名,代表股份 1,671,886,12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220%。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者共 976 名,代表股份 217,285,6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2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
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
与度,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67,846,526 99.7583 3,682,800 0.2202 356,800 0.0215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67,813,026 99.7563 3,676,100 0.2198 397,000 0.0239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67,853,926 99.7588 3,665,900 0.2192 366,300 0.0220
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11,820,834 97.4849 5,160,208 2.3748 304,600 0.140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66,374,518 99.6703 5,177,308 0.3096 334,300 0.0201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66,368,218 99.6699 5,207,208 0.3114 310,700 0.0187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67,940,026 99.7639 3,633,100 0.2173 313,000 0.0188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67,881,126 99.7604 3,729,900 0.2230 275,100 0.0166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67,564,155 99.7414 4,044,271 0.2418 277,700 0.0168
(二)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
《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2025 年年度述
职报告》
《<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报告>及摘
要》
与中国东方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相关企业
的关联交易预计
与其他关联法人
的关联交易预计
与关联自然人的
关联交易预计
《关于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分配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
投资规模的议
案》
《关于选举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审议;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
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