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交通: 五洲交通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2 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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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2026-017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3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9     -      2026/6/30     2026/6/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9,653,85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13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3,741,886.26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9     -      2026/6/30     2026/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按规定直接派发。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
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 0.1251 元人民币(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 0.0139 元)。如有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税率办
法执行。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
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
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1251 元人民币(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 0.0139 元), 并向其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
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
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
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9 元,现金红利及送红股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71-2516906、2516905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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