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2 18: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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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6-043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钢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期利息)
年 6 月 26 日),
           “本钢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本
钢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3.29 元/股。
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
            “本钢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 号”文核准,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开发行 6,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
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8.00 亿元,期限 6 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656 号”文同意,公司 68 亿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本
钢转债”
   ,债券代码“127018”。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6 年 6 月
   二、“本钢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
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9%(含最后一期利息)的
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三、“本钢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
换公司债券》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 20 个交易
日前应当至少发布 3 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
束前的 3 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本钢转债”到期日为 2026 年 6 月 28 日,根据上述规定,最后
一个交易日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
钢转债”
   。“本钢转债”将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开始停止交易。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6 年 6 月 24 日至 2026 年
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3.29 元/股。
   四、“本钢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本钢转债”到期日为 2026 年 6 月 28 日,兑付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本钢转债”持有人。
   五、“本钢转债”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本钢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19 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
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六、“本钢转债”兑付方法
  “本钢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本钢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本钢转债”摘牌日
  “本钢转债”摘牌日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自 2026 年 6 月 29 日
起,
 “本钢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本钢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和文件的规定,“本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
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
规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 119%(含最后一期利息 5%)的价格赎
回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本钢转
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19 元(税前),按最后一期利息额每张 5 元
计算,预计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8.00 元(税后)
                           ,最终代扣代缴
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
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减免或退税。
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钢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本钢转债”实际派发金额
为人民币 119 元(含税)
             。
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和“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的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本钢转债”
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9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钢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咨询电话:024-47828980
   传真:024-4782700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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