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6)-02-052
敬启者:
受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英
力股份”)的委托,本所担任英力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英力股
份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披露《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
组报告书》”)之日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 2025 年 9 月 11 日至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如下保证:(1)其已
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
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
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承诺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
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
卖英力股份股票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
根据英力股份提供的《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核查对象类型包括:
知情人员;
情人员;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
之日止,即 2025 年 9 月 11 日至 2026 年 6 月 9 日。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
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核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存在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的情况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 2026 年 6 月 9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
姓名 关联关系
(股) (股) 日结余股数(股) 期/期间
上市公司
鲍磊 控股股东 9,800 309,900 - 2025.09.18-2026.02.24
董监高
经本所律师核查,针对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鲍磊已出具
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英力股份已公开披露
信息的分析、对英力股份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及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出的自主
投资行为,属正常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英力股份股票交易的情形;
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英力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
止交易的行为。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
市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
相应损失。
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
件,本所认为,在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
前提下,上述主体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黄国宝
郭光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