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6-032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元及相应利息。
的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上市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子公司深圳市
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 2026 年 1 月收到广东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粤 0310 民初 83 号《受理案件通
知书》等文件,深圳新宁作为原告起诉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珠海冠宇”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获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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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粤 0310
民初 83 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珠海冠宇在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新宁赔偿因火灾
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64,526,379.32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人民币
为基础,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计算;以人民币 1,500,000 元为基础,自
算;以人民币 30,000,000 元为基础,自 2024 年 12 月 23 日起计算;以人
民币 2,178,783.17 元为基础,自 2025 年 6 月 25 日起计算;以人民币
元为基础,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起计算;以人民币 3,990,000 元为基础,
以人民币 1,854,296.75 元为基础,2025 年 9 月 29 日起计算,以上均计
至被告珠海冠宇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15 日)
;
二、驳回原告深圳新宁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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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 374,267 元,保全费 5,000 元,本院酌定由被告珠海冠宇
承担案件受理费 369,438.96 元、保全费 4,935.5 元,由原告深圳新宁承
担案件受理费 4,828.04 元,保全费 64.5 元。原告深圳新宁已预交案件受
理费 374,267 元、保全费 5,000 元,本院予以退回案件受理费 369,438.96
元、保全费 4,935.5 元,被告珠海冠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369,438.96 元、保全费 4,935.5 元,拒不交纳的,本
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
约为人民币 19.8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11%。其中,
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8.45
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 92.81%,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
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43 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
金额的 7.19%。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情况发生了相应
的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标的 诉讼(仲
序 原告/申请人/上 被告/被申请人/被上 诉讼
或涉案金 审理机构 裁)进展情
号 诉人 诉人 类型
额(万元)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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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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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被告
按照协议
公司 纠纷 民法院
履约完毕
南昌新锐宁物流有
机动
限公司、林**、杨*、 二审维持
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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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吴**、 通事
吴刘** 故责
支公司、太平财产保 法院 承担部分
任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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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
心支公司等
运输
河南新宁智运 宁波宣德德邦供应 上海市青浦 驳回原告
物流有限公司 链管理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起诉
纠纷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执行情况,按照有关会计准则
的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
准。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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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判决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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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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