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2 18: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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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56   证券简称:英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
        项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英力
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吉安市井开区优特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聚和恒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9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优
特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77.9385%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
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上市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的议案》,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并向深交所申请撤回本次交易申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
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知情人员;
情人员;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披露本次交易报告书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
项之日止,即 2025 年 9 月 11 日至 2026 年 6 月 9 日。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
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存在买卖英力股份股票
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的情况
               累计买  累计卖 截至 2026 年 6 月 9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
姓名     关联关系
               入(股) 出(股) 日结余股数(股)                期/期间
      上市公司控股
鲍磊               9,800   309,900          -   2025.9.18-2026.2.24
      股东董监高
     针对上述交易,鲍磊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出具了如下说明及承
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英力股份已公开披露
信息的分析、对英力股份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及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出的自主投
资行为,属正常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英
力股份股票交易的情形;
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英力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
交易的行为。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
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相应
损失。
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
及承诺函等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在上述相关人员、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
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的行为
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在前述
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核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
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本所认为,在上述主
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于核查
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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