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3 证券简称:家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6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统 进 行网 络投 票 的具 体 时间 为 : 2026 年 6 月 22 日 9:15-9:25 ,9:30-11:30 ,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浦联路 296 号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王熊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0 名,
代表股份 93,470,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21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名,代表股份 92,653,66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7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名,代表股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名,代表股份 835,1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 1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 名,代表股
份 816,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6%。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
东会会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会议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 意 93,090,840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55,8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 意 93,090,840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55,8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 意 93,090,840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55,8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王维律师、周弘基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