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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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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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申旺路 519
号公司莘庄科技园区 10 号楼三楼报告厅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陈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6 年 5
月 3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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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申旺路
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1 人,代表股份 333,027,98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6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31,510,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0.89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1,517,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70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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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
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综合现场投票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
过。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32,473,7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462,6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3%; 反对 525,70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04,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0661%;反对 52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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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3.6583%;弃权 3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471,2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28%; 反对 494,60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13,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1260%;反对 49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419%;弃权 6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233,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14%; 反对 669,80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575,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4704%;反对 6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6611%;弃权 1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685%。
表决情况:同意 332,286,2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本次股东会议案 2、3、4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不涉
及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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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