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誉环保: 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2 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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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召
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现行有效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程序
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见证(本所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
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就本次股东会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济南
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确认及承诺,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及
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
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了《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股权登
记日(2026年6月15日)与会议召开日期(2026年6月22日)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
工作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市中区共青团路25号绿地普利中心48层公司会议室,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牛斌先
生主持。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含融资融券、转融通等投
资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
授权委托书、持股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及/或授权委
托书、持股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257,09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4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结果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231,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3%。
     现场及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1,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488,41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55%。
     (三)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
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形。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参会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
场参会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按
《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
公布了现场参会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参会投票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一项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34,475,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23%;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票的表决比例系100%减去同意票及反对票的表决比例得出,下
同。)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8,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00%;反对13,000股, 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以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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