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7 证券简称:五芳斋 公告编号:2026-041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对《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
核指标未达成及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对应的合计
?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4月22日披露的《浙江
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4月22日披露的《浙江五芳斋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5)。自披露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
向公司提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考核期为 2023—2025 年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2%;
年增长率不低于 237%,或累计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15%
注:上述“扣非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且剔
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增长率为 189.55%,累计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为 229.15%,未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相关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涉及的股份数为 1,047,404 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公司裁员
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
予价格回购。”
鉴于《激励计划》中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 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407 股进行回购
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69 名,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股,涉及 4 名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082279),并向中登公司递交
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完成回购注
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97,072,537 股减少至 196,011,726 股。具体股
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265,611 -1,060,811 6,204,8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89,806,926 0 189,806,926
股份合计 197,072,537 -1,060,811 196,011,726
注: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
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
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
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