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作为湖北东贝机电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常年法律顾问,现接受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年度利
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 "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
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本所律
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
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权益
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具体差异化分红方案如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
,公司 2025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
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
方案的内容:
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股数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
。本年度利润分配不
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公司总股本 621,616,590 股,扣除回
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 5,957,400 股后的股本为 615,659,190 股,以
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1,565,919 元(含税)。公司本年度现金
分红总额 61,565,919 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
例 81.01%。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回购股份致使公司总股本发
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 本次不参与利润分配股份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根据公司提供的差异化申请文件,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事
项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及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
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8,000
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 10.37 元/股。
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日(2026 年 5
月 26 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 621,616,590 股,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数为 8,722,000 股,故预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
股本总数为 612,894,590 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1,289,459 元(含
税)
。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得分配利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
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
润分配权利。
综上,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全部 8,722,000 股,不参与
本次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之《附件第五号——权益分派》中 "
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的情形。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公司提供的
差异化申请文件,公司 2025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除回购专户中已
回购股份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
税)
。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日(即 2026 年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数为 8,722,000 股,故预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
的股本总数为 612,894,590 股,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1,289,459 元
(含
税)
。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
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
公司流通股未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
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56-0.1)÷(1+0)=5.46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
现金红利)÷总股本= (612,894,590 x0.1)÷621,616,590≈0.1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现
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5.56-0.1)÷(1+0) =5.46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具体如下: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
权除息参考价格=|5.46-5.46|÷5.46=0%。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 O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
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