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智能: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2 18: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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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496       证券简称:许昌智能         公告编码:2026-058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智能”或“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于
于同意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3〕2840 号)同意注册。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32,5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
值 1 元,本次发行价格为 4.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49,500,000.00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20,429,681.3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29,070,318.69
元。截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130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
取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
第六次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及新增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同时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
司许昌继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电器研究所”)作为“数字化配网
和用电侧设备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同时向继电器研究所提供
不超过 1,500 万元的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电器研究所(作为甲方 2)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作为甲方 1)、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和国
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借款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374900712610000,截至 2026 年 6 月 22 日,专户金额为不超过 15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字化配网和用电侧设备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用
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
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刘娜、曹文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
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
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
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
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         募集资金专户用
                              户               途
许 昌 继 电 器 研 究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374900712610000   数字化配网和用
所有限公司          限公司许昌分行                        电侧设备研发及
                                              产业化建设项目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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