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7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2 日 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46.148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人数共 391 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 44,063,082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务所游明牧律师、于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23,620,4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21%;
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8%;弃权 2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4,155,7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688%;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于雷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