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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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88-2号
致: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盛通股份签订的协议,本所律师接受盛通股份的委托,担任盛
通股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
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盛通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
整”)及首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有关事实及法律
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
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草案法律意见书》中的同一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2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东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会议文件资料等,
公司就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一) 2026 年 05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 2026 年 05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 公司于 2026 年 05 月 30 日起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30 日至 2026 年
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 年 06 月 11 日,
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认为,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
重大误解的情况,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 2026 年 06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已于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 2026 年 0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相关议案。
(六) 2026 年 0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以及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首
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个人异动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
董事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事项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21 人
调整为 117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总量由 850.00 万股
调整为 846.00 万股,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800.00 万股调整为 796.00 万股,预留
部分权益数量保持不变。
(二)权益分派
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于 2026 年 06 月 10 日披露了《2025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26 年 06 月
民币 0.10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5,326,797.87 元(含税),不送红
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派息时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以及公司
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根据上述事项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
留部分)由 3.47 元/股调整为 3.46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对象
公司于 2026 年 06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以 2026 年 06 月 22 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并以 3.46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1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9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
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
对象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四、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当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
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591 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59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公司及激励对
象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
用中国、12309 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
均未发生以上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
整及首次授予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
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
《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
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学达
洪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