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
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未经公司有权决
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各子公司必
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基于正常经营业务需要,在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品种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
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套期
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套
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
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
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交易
及其他相关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该等交易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负责审查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
财务部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及其决策
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交易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
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
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
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
值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
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并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设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信息隔离与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
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按照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
汇额度、价格以及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向总经
理和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当立即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
施,提出解决方案。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汇报,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行为,参照本制度各章规定执行。本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