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6-40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阶段,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
“公司”
)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
)送
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民初192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将响水龙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响水龙拓”
)、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宝润”)
、
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溧阳瑞达金属科技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溧阳瑞达”
)、溧阳龙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溧阳龙跃”
)、江苏汇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汇聚”
)、响水汇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汇鹏”)
、
响水汇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汇元”
)及戴国芳、
戴笠、黄荷琴诉至杭州中院,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及共同债务人进入破
产程序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4-74)。
本案为前述临时公告中涉及的案件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公
司申请追加溧阳瑞达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溧阳德龙不
锈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瑞达新材料”)为本案被告,
杭州中院予以准许;基于响水龙拓、江苏汇聚、响水汇鹏、响水
汇元已进入破产程序且管理人足额确认了公司申报的债权,公司
向杭州中院提交《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
告响水龙拓、江苏汇聚、响水汇鹏、响水汇元的起诉,杭州中院
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2024)浙01民初1922号之二民事裁定,
准许公司前述申请。杭州中院于2026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
进行了审理并判决。
二、一审判决情况
本次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民初1922
号判决如下:
(一)溧阳宝润、溧阳瑞达、溧阳龙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浙商中拓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合计约16.3亿元;
(二)溧阳宝润、溧阳瑞达、溧阳龙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浙商中拓支付律师费8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费489,009.15元、司法审计鉴定费用539,600元;
(三)被告戴国芳、戴笠、黄荷琴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瑞达新材料在合计约1.07亿元范围内对溧阳宝润在本
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3.5亿元范围内
对溧阳瑞达在本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
约5.77亿元范围内对溧阳龙跃在本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91,953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瑞达新材料
在5,210,270元范围内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
共同负担。公司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共计33起,涉及金额6.48亿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
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5.71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
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与相关各方的沟通
协调,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
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请关注有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