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8 证券简称:万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4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股东闫楠先生的
函告,并通过查询网络公开信息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将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 10 时至 2026 年 7 月 22 日 10 时止在临安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
卖平台,将闫楠先生所持公司的 500,000 股股份公开拍卖,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
占其所 占公司 是 否 拍卖执
股东 股 东 或 第 一 本次拍卖 拍卖开 拍 卖 结 原
持股份 总股本 为 限 行人名
名称 大 股 东 及 其 数量(股) 始时间 束时间 因
比例 比例 售股 称
一致行动人
浙江省
是(董
事离 司法
闫楠 否 500,000 16.67% 0.37% 7 月 21 月 22 日 临安区
职锁 裁定
日 10 时 10 时 人民法
定股)
院
合计 500,000 16.67% 0.37%
上述被司法拍卖的 500,000 股份为质押股份,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
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解除质
押及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的情况
累计被司
股东 持股数量 占其所持股 占 公 司 总
持股比例 法拍卖数
名称 (股) 份比例 股本比例
量(股)
闫楠 3,000,000 2.24% 2,900,000 96.67% 2.16%
合计 3,000,000 2.24% 2,900,000 96.67% 2.1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闫楠先生累计被司法拍卖 2,900,000 股。其中,500,000
股股份正在被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
开网络司法拍卖,目前处于公告阶段。2,400,000 股股份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拆分成四个 600,000 股拍卖标的进行公开网
络司法拍卖。根据 2026 年 6 月 16 日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显示的拍卖结果:
卖,目前处于公告阶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股东部分股
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三、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是否完成拍卖,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
续关注股东股份质押、司法再冻结和司法拍卖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并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闫楠先生所持有的公司 920,000 股股
份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完成拍卖,并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 日、2026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
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再冻结暨股份比例被动减少
至 5%以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关于股
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再冻结及司法冻结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39)。
结状态。具体情况为:2026 年 1 月 22 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
详 见 公 司 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 、 2026 年 4 月 7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008)。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闫楠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 3,000,000 股,占其所
持公司股份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
司担任任何职务,本次股份被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经
营管理、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承诺:在本次增持公司股票后的三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闫楠先生于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六条“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
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
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应遵守闫楠先生作出的相关承诺。
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
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
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
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第十五条第一款“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
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
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三)通过司法扣划、划
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但本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第十五
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
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等
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