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环保: 首创环保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2 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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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六月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一、会议时间、地点
   (一)现场股东会
   时间:2026 年 6 月 30 日 上午 9:30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21 号新大都饭店 2 号楼 2212 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召集人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内容
   (一)主持人介绍到会嘉宾
   (二)主持人宣布股东及股东代表到会情况
   (三)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讨论、审议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制定《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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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提问和发言
  (五)会议对以上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和投票表决
  (六)主持人宣布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票
  (七)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出席会议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上签字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五、会议其他事项
  (一)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按照持股数确定表决权。各位股东及股东代
表需要在表决票上签名。
  (二)按审议顺序依次完成议案的表决。
  (三)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可对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质询意见,由公司董事
和高管人员作出答复和解释,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
有权不予以回答。
  (四)表决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空缺视为无效表决票。
  (五)会议选派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表决票数的清点、统计,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六)本次会议由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对表决结果和会议议程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
  (七)到会董事在股东会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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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环保集团”或
“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健全公司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制定《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本制度包括总则、管理职
责、薪酬结构、薪酬支付与绩效评价、薪酬的调整、管理与监督、附则共七章。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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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
酬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公司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
质量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薪酬
制度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管理与公司发展阶段相适应,体现公司价值取向,
支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市场导向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按照承担的责任和履职的差异,做到薪酬水
平同责任、风险和贡献相匹配。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绑定,
鼓励充分发挥自身潜力来不断激发企业活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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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薪酬和考核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
露。
  第六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薪酬方案的
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拟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
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
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领
取相应的薪酬。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本薪酬标准
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当年度经营
业绩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总法律顾问的薪酬结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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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本薪酬标准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
综合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当年度经营业绩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总法
律顾问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按照公司薪
酬绩效相关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部分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经理、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非独立董事的绩效薪酬的一部分递延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整体薪酬总额的 60%。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十三条 在公司关联方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于公司关联方按其
所任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另外领取本公司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任职
变动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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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公司的经营
发展战略、年末考核情况等。
  (二)外部因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
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解聘或未能续聘的,其薪酬按公司有关规定
执行,仍在公司工作的,不再执行本办法,根据“薪随岗变”原则拟定其薪酬方案。
  第十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
关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期间,停止支付薪酬;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类或其他纪律规定、出现重大违纪事件,
或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等,对当年绩效薪
酬部分或全部扣除。
  第二十条 离职或退休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受到党
纪政务处分的,公司有权根据处理结果,将绩效薪酬依法予以追索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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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如需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时,公司有权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的职责内风险损失,或在负责业务领域出现重
大违纪事件,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
的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索或者扣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直至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冲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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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经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集团”)推荐,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及其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王征戍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附:王征戍先生简历
  王征戍,男,1975 年 11 月出生,硕士。历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运
营经理,北京京龙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葫芦岛首创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执行总经理,首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北京首创生态
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王征戍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征戍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要求,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所列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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