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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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北京证券
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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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会延期公告》(以下简称“《延期公告》”),因网络投票办理原因,公司
开,保障全体股东权益,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将股东会由 2026 年 6 月 9 日
延期至 2026 年 6 月 18 日召开。除会议时间变更外,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及登记方式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 15:00 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钱桥街道钱洛路 5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
投票起止时间:2026 年 6 月 17 日 15:00—2026 年 6 月 18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次会议的《延期公告》披露日与原定股东会
召开日期不足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延期后股东会日期之间的日期间隔多
于 7 个交易日外,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总数 3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3283%。
经验证,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387,30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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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总股本的 0.848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总
数 387,3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489%。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
果如下: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387,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387,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387,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387,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387,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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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387,30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387,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387,30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387,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387,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387,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387,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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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387,30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387,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387,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朱全海、朱光达、陆斌武回避表决。
投票情况:同意 387,3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387,30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的议案》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387,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387,30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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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项说明>的议案》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387,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次会议的《延期公告》披露日与原定股东会召开日期
不足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延期后股东会日期之间的日期间隔多于 7 个交
易日外,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