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日新材: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1 16: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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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久日新材”)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聘请的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
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
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分红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
遗漏;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久日新材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原因
  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号:B883653063)
中合计持有606,166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161,227,251股的比例为0.38%。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2025年度利
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公司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
股本数为160,621,085股,以此计算预计分派现金红利不超过9,637,265.10元(含
税)。
  如在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
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派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具体测算如下: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161,227,251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606,166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
为160,621,085股。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公
                                               法律意见书
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年6月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26.61元/股。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26.61-0.06)÷(1+0)=26.55元
/股。
    (二)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60,621,085×0.06)÷161,227,251≈0.06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26.61-0.06)÷(1+0)=26.55元
/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
|26.55-26.55|÷26.55=0%。
    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
较小。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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