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
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等。
第三条 薪酬管理制度遵循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相符合原则;
(二)体现责、权、利匹配原则;
(三)兼顾公司长远利益与可持续健康发展原则;
(四)薪酬发放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激励考核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 并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的薪酬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按第六条执行,不额外领取非独立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
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除上述情况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岗位工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六十。
(一)基本薪酬(岗位工资)
: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综合考虑职位、
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内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工作目标达
成情况综合考评后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激励方案。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
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岗位工资、绩效奖金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核算年终岗位工资及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 损
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
其年终岗位工资、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岗位职责调整变动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二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依据专项工作设立专项奖励,
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同时可按照公司内部激励机制,根据
贡献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 公司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四条 激励的主要原则是基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
度、公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依据拟定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经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董事会审批的
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其他奖励措施。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需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备;公司人力资
源部应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管理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止付追索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公
司章程》或公司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可根据其责任性质、情节轻重及损失程度,应扣减、停发或取消其绩效年薪、任
期激励等。
(二)公司因财务数据造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对财务报告进
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重新
进行考核,并追回超发的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致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有权视情
节严重程度,减少、中止或取消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并对已发放部分
予以部分或全部追回,追索机制适用于已退休、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明确要求止付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