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1 16: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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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
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大幅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的工作机制,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
的能力和效率。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
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开展
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内部治理、日常经营、合规检查
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
  第十条 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舆情处置中的后勤保障、人员协调等工作;公司
法务负责在舆情处置中提供法律支持,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权益。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
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
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
的态度,审慎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
众对公司的信任;
  (四)系统运作、积极引导。公司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深入调查和研究
,全面掌握情况,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应对方案,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
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至公司舆情工作组;
  (二)公司舆情工作组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施主体,若相关事件属于
董事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作出决议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舆情工作组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
处置,持续关注舆情进展,防止舆情升级。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以
下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
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
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
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以确保
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五)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六)依法维权。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顾问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
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
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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