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1 16: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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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
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
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
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
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
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
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
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
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
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
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
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内容,督促参与重大事项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
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
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
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
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在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
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
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
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证券
事务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相关信息。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
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
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湖北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
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提前泄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的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公司重大信息。非内幕
信息知情人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公司员工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或其他
物品交至上级主管,并做好移交手续,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罚。公司内部人员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进行处罚或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给予责任
人批评、警告、降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
外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
其责任,并要求其作出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
据本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机构,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
附件 1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姓名/        证件          联系          所属   与公司        关系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登记
           国籍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职务                                      登记人
 号   名称         类型          手机          单位   关系         类型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内容   时间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备注:
附件 2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和决策的内容      参与机构和人员   签名
注: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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