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陆电子: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1 16: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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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
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
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
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
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
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商品期
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
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操作。
  第五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遵循以
下具体操作原则:
  (一)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
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相匹配,
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三)应当以公司自身名义设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四)需具有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且应
严格控制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
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
值业务的决定。
     第三章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由公
司董事长、储能产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经营管理部长、制造中心总监、供应链
经理组成。决策小组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统筹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主要
职责包括:
  (一)制定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范围内,对
日常经营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审批,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四)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进行管理控
制;
  (五)负责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决策小组下设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
责拟定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进行日常具体业务操作等。工作小组由采购、财
务、风控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梳理及分析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现货、期货及期权市场行情信息,
研究市场走势,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拟定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包括期货账户开立与销户、交易及行情
软件账户的申请、使用设置以及权限管理等;
  (三)负责期货、期权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套期
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
的实时监控;
  (四)紧盯市场行情变动,及时制定、调整套期保值具体交易实施方案,报
决策小组审批通过后严格落地执行;
  (五)保持与期货经纪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
外部事务,定期向公司决策小组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六)落实套期保值业务各类交易风险识别、排查及突发风险事件应急处置
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
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经负责统筹落实获批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筹措,严格监督业
务资金拨付、使用与流转管控;按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账务核对、损益核算及财
务合规核查,常态化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套期
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
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实行书面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
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交易
授权书由总裁签发。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
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八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
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
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结合原材料及产品现货采购、销售、库存状况与生产经
营计划,及时向工作小组报送相关基础经营信息及资料。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市场行情拟定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在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范围内,报决策小组批准后执行。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应现货情况、市场行情分析、交易品种、标的合约、交
易方向、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数量、套期保值比例、预计资金占用规模、风险分
析、止损策略、止损限额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等。工作小组依据已获批的套期保
值业务方案,结合现货业务实际进度、市场行情变化,提交建仓、平仓专项交易
申请,报决策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授权交易操作人员根据决策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及专项交易申请,提交保证金划入、追加资金划拨申请,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流程
完成审批后,由财经办理资金划转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授权交易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决策小组审批通过的专项交易
申请,在核定交易范围内结合市场走势择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建仓、平仓交易
指令;实施平仓操作前,应当核实对应现货购销业务已匹配落地。
  第二十三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经授权交易操作人员应于交易后次日及时将
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报送决策小组复核确认,
统一交由财经整理存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核算人员负责核对套期保值业务资金往来凭证及期
货结算单据,每月末与交易操作人员核对保证金账户余额,按规定完成套期保值
业务账务处理,并定期向财务总监报送相关财务数据。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
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
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
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
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和远期合约签署方等;
  (三)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
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决策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
经纪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执行,并
严格按照实际未锁价现货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头寸,严禁超授权范围操
作。
  第二十八条   工作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
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决策小组和董
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
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
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
作风险。
  第三十条    财经指派专人与操作人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决策小组报送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报表,
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过程中需进行下列风
险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
  (二)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测
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波动区间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
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决策小组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
出决策。
组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要求;
 (5)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现有关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操作人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
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
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操作人员过错的错单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决策小
组,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
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五条   公司配备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确保套
期保值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
交割、结算资料、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由财经负责。
          第八章 信息隔离措施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参与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
信息接触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
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
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人员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
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向
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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