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67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和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
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
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向隆”)
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向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向隆”)和广
发银行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至 2027 年 3 月 19 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其修
订或补充项下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 亿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
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全资子公司 Triumph Lead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Triumph Lead”)
向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汇丰银行”)
出具了 GUARANTEE BY LIMITED COMPANY (LIMITED AMOUNT)(以下简称
“《担保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Salcomp Manufacturing India Pvt Ltd(以下
简称“Salcomp Manufacturing”)和汇丰银行签订的 BANKING FACILITIES(以下
简称“《授信函》”)项下形成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限额为 29,660,050 美元的担保。
装运前和装运后的融资合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80 天。本担保为持续性担保,对
Salcomp Manufacturing 在授信项下不时产生的最终欠款均有效。即便 Salcomp
Manufacturing 中途部分或全部清偿债务,担保责任依然存续;直至汇丰银行收
到担保人发出的书面终止通知满一个自然月后,本担保方终止。即便担保人已发
出终止通知,对于通知生效前 Salcomp Manufacturing 已产生或潜在产生的担保
款项,本担保仍持续有效。无论催收行为发生在通知终止前、当日或之后,担保
人仍须按汇丰银行要求支付该等款项。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
分别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深圳福永
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领略数控”)分别和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自 2026 年 3 月 20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等一些系列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主债
权提供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2 亿元、3.3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若主合同为借
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
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
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
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
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
深圳福永支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
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
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
起三年。
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以下简称“工
商银行东台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胜城科技
(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城科技”)和工商银行东台支行自 2026 年
项下所形成的主债权提供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2.2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若主
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
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商银行东台支行根据主合同之
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
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东台支
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
东台支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
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东台支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
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以下简称
“工商银行东莞黄江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
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益”)和工商银行东莞黄江支
行签订的主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主债权提供本金最高余额为
人民币 1.2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借款期限为 2 年,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商银行东莞黄江支行
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
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过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浙江向隆机械有限公司 20,000.00
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33,000.00
资产负债率<70%的
控股子公司
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22,000.00
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2,000.00
资产负债率≥70%的 2,000,000.00 Salcomp Manufacturing India Pvt Ltd 20,207.39
股东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过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控股子公司 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
有限公司
合计 4,000,000.00 - 127,207.39
注:上述担保额度如涉及外币,则按 2026 年 6 月 18 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进行
折算。
被担保人浙江向隆、Salcomp Manufacturing、东莞领杰、领略数控、领胜城
科技、东莞领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
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
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宁波向隆和广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乙方):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债务人:浙江向隆机械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广发银行和浙江向隆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至 2027 年 3 月 19 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
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
(1)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
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保证)的最高债权
额。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
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
有应付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
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
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Triumph Lead 向汇丰银行出具的《担保函》
保证人:Triumph Lead (Singapore) Pte. Ltd.
债权人: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债务人:Salcomp Manufacturing India Pvt Ltd
《担保函》的主合同为汇丰银行和 Salcomp Manufacturing 签订的《授信函》,
汇丰银行同意为 Salcomp Manufacturing 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2.45 亿印度卢比的综
合授信。装运前和装运后的融资合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80 天。
担保范围包括:
(1)Salcomp Manufacturing 在《授信函》项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
(2)上述债务产生的利息;
(3)Salcomp Manufacturing 对汇丰银行承担的其他全部债务;
(4)汇丰银行为催收上述债务、执行《担保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Triumph Lead 在《担保函》项下所承担的最高担保责任限额为 29,660,050 美
元,另加该笔金额产生的逾期利息,以及汇丰银行为执行《担保函》产生的全部
费用。
Triumph Lead 在《担保函》项下提供最高担保责任。Triumph Lead 不可撤销、
无条件承诺:一经汇丰银行要求,即向汇丰银行足额支付全部担保款项。
本担保为持续性担保,对 Salcomp Manufacturing 在授信项下不时产生的最
终欠款均有效。即便 Salcomp Manufacturing 中途部分或全部清偿债务,担保责
任依然存续;直至汇丰银行收到担保人发出的书面终止通知满一个自然月后,本
担 保 方 终 止 。 即 便 担 保 人 已 发 出 终 止 通 知 , 对 于 通 知 生 效 前 Salcomp
Manufacturing 已产生或潜在产生的担保款项,本担保仍持续有效。无论催收行
为发生在通知终止前、当日或之后,担保人仍须按汇丰银行要求支付该等款项。
(三)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
保证人(乙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
司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6 年 3 月 20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包
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分别在人民币 2 亿元、3.3 亿元的最高余额内,
甲方分别依据与东莞领杰、领略数控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
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
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东莞领杰、领
略数控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
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
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
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
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
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
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
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
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对外承付
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履行担保
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
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
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工商银行东台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乙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
债务人: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6 年 5 月 28 日至 2029 年 5 月 28 日期间(包括
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2.2 亿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领胜
城科技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
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
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
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领胜城科技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
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
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
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
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
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
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
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商银行东台支行根据
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
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东台支行对外承付之次
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东台支行履行担保义务
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东台支行支付
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
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工商银行东莞黄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
保证人(乙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
债务人: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工商银行东莞黄江支行和东莞领益签订的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主债权的金额为人民币 1.2 亿元,借款期限为 2 年,自
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
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商银行东莞黄江支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750,016.27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72.80%。其
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518,195.24 万元,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87,867.96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40,114.07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 3,839.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0.1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