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1 16: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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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6-027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中有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子公司担保。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经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于
元(按照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
算,折合人民币 6,347.07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1 年。在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该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根据申请
授信主体的不同,公司及子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预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
具体以授信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
公司(包括本次担保授权有效期内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23,500.00 万元,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子公司经营层,在前述核定担保额
度内,根据具体的融资情况决定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 2026 年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子公司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惠州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
银行授信业务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担保金额分别为 3,000 万元人民币、1,000 万元人民币、8,000 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
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
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
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
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二)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
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
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
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三)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
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
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280,500.00 万
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60,068.1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1.6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同》。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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