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
嘉科技”)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6-202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
和意愿、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现
金流状况、资金需求、融资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基础
上,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保障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方案。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
金分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当年
经营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等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
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
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略、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及股东意见,以确定
该期间内的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
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需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规划内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