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26-005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质询建议函》的回复及业绩修正问题的处罚意见、
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州重机”
)
于近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来的《股东质询建议函》(投
服中心行权函【2026】49 号),对公司 2025 年度业绩预告由盈转亏、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中全额剔除占总营收比重超过 30%的贸易业务等情
况较为关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就中小投资者关注的相关问题
依法行使质询权、建议权。公司收到《股东质询建议函》后高度重视,
积极组织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回复,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及业绩修
正问题的处罚意见、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 、建议你公司及时对违规业绩预告修正行为开展内部追责并
整改
你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披露《2025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 850 万元至 1,200 万元。2026
年 4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2025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
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4,500 万元至 4,900 万元,最终经审计的 2025 年
度净利润为-4,744.07 万元,经营业绩由盈转亏,净利润金额变化较
大。你公司解释修正原因主要归结为 2025 年 11 月 4 日取得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后所得税税率由 25%调整至 15%,但公司未能充分评估该税
率变化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中证投服中心注意到,你公司自取
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至业绩预告披露日相隔近三个月,期间相关税率
政策并未发生改变,但你公司未能在业绩预告披露前(即 2026 年 1 月
分中小投资者在股吧等平台上对管理层在业绩预告时是否已充分知
悉业绩可能亏损、是否存在未及时信息披露等提出质疑。日前,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中,明确认定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业绩与
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你公司《年度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业绩
预告存在重大差异属于年报披露重大差错,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
由你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
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你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同时,该制度规定,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你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
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经查阅你公司近期公告,未
披露你公司对此事项认定相关责任人员、出具内部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未披露审计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审议,董事会也未作出决议,同
时你公司披露的《关于董事 2026 年度薪酬及津贴标准的议案》,也未
披露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薪酬绩效调整的安排。
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判断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未来价值的重要依
据,预告数据由盈转亏的重大差异,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决策,
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请说明你公司内审部门是否已对本次事件启
动责任认定及追责程序、提出整改措施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
会是否作出专门决议;如已完成,请及时披露相关认定结果及整改措
施。
二、建议补充说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所涉贸易业务的具体情况及
调整原因
根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你公司同时
对 2025 年前三季度、2025 年半年度的贸易业务数据进行全额剔除,
当期调减营业收入 3.23 亿元,该业务收入占 2025 年上半年更正前总
营收的 35.64%。经查阅你公司 2024 年报告、2025 年半年报,中证投
服中心注意到该贸易业务收入系 2025 年上半年首次出现,你公司从
未披露该贸易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经营模式、主要商品种类、业务
背景及收入确认的具体会计判断依据等内容。根据 2025 年半年报数
据计算,该贸易业务的毛利率仅 0.5%,你公司却在几个月后突然剔除
贸易收入,仅简单披露基于谨慎性原则予以剔除,也未向投资者说明
具体原因。部分中小投资者在股吧等平台表示,对贡献超三成营收的
贸易业务突然全额剔除感到不解,对贸易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提出
质疑。
压,而短期内对营业收入作出重大调整且未说明理由,将导致投资者
无法了解和判断上市公司真实经营情况,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不利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知情权,请你公司进
一步补充说明贸易业务的开展背景及当时业务收入确认依据等,并说
明短期内你公司剔除贸易收入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以上质询与建议,请你公司于收到股东函件 10 个工作日内以公
告形式披露并回复中证投服中心。
三、问题一的回复: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和 4 月 28 日分别发布了《2025 年度业
绩预告》和《2025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预计从盈利修正为
亏损。结合公司《年度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的相关规定,
针对 2025 年度业绩预告过程中存在的较大差异,公司内审部门已经
完成资料收集汇总以及责任认定工作,并拟定处罚意见如下:对主要
责任人同时也是直接责任人的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郭超
处以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职的处罚,处罚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在其
公司内审部门拟定的整改措施为:(一)加强公司董事、高管的
财务知识、信息披露合规要求等规定的学习,切实做好公司内部控制
管理,把好信息披露关,同时,加强违规案例警示教育学习,提高合
规意识和底线意识,充分认识到违法违规造成的严重后果,切实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二)公司目前正在根据监管机构最新发布的
法律法规,梳理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加快完成制度修订工作,保
证制度的时效性;(三)要求在公司日常的规范运作培训中着重增加
政策解读及制度学习的培训课时,进一步提升培训效果;(四)在财
务部日常培训学习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财务人员的知识化、专
业化方面的学习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上述年报业绩预告相关问题的事项,已由公司内审部门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现对此次问题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正式对外披露。
四、问题二的回复:
(一)贸易业务背景
付,全力开展应收账款清收工作,对资金回笼任务分解到各责任人,
并提出明确时间节点,其中包括部分未到正常回款期的货款。针对未
到回款期的货款,公司派专人进行多次沟通,最终达成通过贸易方式
实现提前付款的特殊方案。在此背景下,公司与相关各方开展了此次
贸易业务。
(二)账务处理情况
本次贸易,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即:将上述开具的全部销
售发票金额确认“其他业务收入”3.227 亿元,
“其他业务成本”3.211
亿元,
“利润”161.13 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4,174.19 万元,
“增
值税-销项税额”4,195.14 万元。并在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披露
“贸易收入”8,414.01 万元、32,270.32 万元、32,270.32 万元。
关于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依据如下:根据合同条款约定,
公司在交易中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及存货风险,具体表
现为:
(1)承担质量保证的主要责任
合同约定:“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质量三包,三包期一
年,质保期自需方正式验收合格并使用之日起。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供方应自接到需方通知起二日内,无条件予以调货或者退款。超过二
日的,应按不合格品货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加计违约金。”
(2)承担商品的数量风险
合同约定:“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过磅,合理损耗 3‰磅
差,超过磅差部分由供方承担损失。
”
(3)承担按时交货的履约风险
合同约定:
“违约责任:供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的,每延期一日,
按合同总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超过五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
同,并要求供方双倍返还货款;造成其他损失,供方应一并予以赔偿。
”
综合上述合同条款,公司认为承担了向客户转让货物的主要责任,
对客户负有质量、数量及违约保证等承诺,因此公司判断该业务采用
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
公司在进行 2025 年度年报审计时,年审会计师经过了解详细情
况并反复论证,综合认为该笔业务偶发事项,应归为融资性贸易,不
能确认收入,相关交易利润(161.13 万元)计入财务费用。公司于
更正。本次更正,只影响收入金额,不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述信息披露问题,河南证监局对林州重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
在调查中。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