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 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1 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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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YANTAI)
         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 1 号万达金融中心 B 座 34 层 (264001)
       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
定,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
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
加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潮资讯网公告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
票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说
明了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皆可参加本次
股东会,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代行)刘洪涛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山东东方
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议事规
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
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74 人,代
表股份合计 496,469,6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437%。
具体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 人,
所代表股份 67,672,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4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在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572 人,代表股份 428,796,8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889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573 人,代表股份 138,809,1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7,672,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14%。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
                            ;
                      ;
案》
 ;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
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
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
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88,924,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4802%;反对 7,1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23%;弃权 43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1,263,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5641%;反对 7,1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27%;弃权 43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132%。
                          ;
   表决结果:同意 488,825,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4602%;反对 7,25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21%;弃权 3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7,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1,164,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4929%;反对 7,25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93%;弃权 3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78%。
                          ;
   表决结果:同意 488,727,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4405%;反对 7,36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35%;弃权 37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1%。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1,066,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4221%;反对 7,36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58%;弃权 37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1,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20%。
                     ;
   表决结果:同意 489,161,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280%;反对 6,95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0%;弃权 35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7,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1,501,3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7354%;反对 6,95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08%;弃权 35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38%。
                               ;
   表决结果:同意 489,225,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408%;反对 6,8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67%;弃权 40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1,564,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7811%;反对 6,8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40%;弃权 40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949%。
                         ;
   表决结果:同意 488,996,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4948%;反对 7,09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93%;弃权 37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3,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1,336,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6164%;反对 7,09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22%;弃权 37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3,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14%。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8,555,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4059%;反对 7,4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72%;弃权 48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9,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0,895,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2986%;反对 7,4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48%;弃权 48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9,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465%。
案》
 ;
   表决结果:同意 489,309,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577%;反对 6,8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47%;弃权 3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2,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131,648,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8415%;反对 6,8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69%;弃权 3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1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
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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