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1 16: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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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六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
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中心研发大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2 名,代表公司股份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关联股东进
行了回避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
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5,799,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 528,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6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6,494,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4%;反对 528,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7%;弃权 68,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表决结果:同意 244,593,8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6790%;反对 3,204,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30%;弃权 6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3,817,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48%;反对 3,204,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70%;弃权 69,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
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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