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英飞: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1 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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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          公告编号:2026-051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
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8 人(出席股东 JHL INFINITE
LLC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93,366,623 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607,733 股),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09,463,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83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011,62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98%。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93,366,623 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607,733 股),代
表股份 560,150,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99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34%。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24 人,代表股份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刘肇怀先生通过视频方式远程主持,公司董事(部分董
事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
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
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8,389,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8%,反对 735,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6%,弃权 33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5%。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937,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31%;反对 735,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01%;弃权 33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8,382,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7%,反对 1,058,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7%,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930,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91%;反对 1,058,9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74%;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6,375,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4%,反对 1,119,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7%,弃权 1,96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9%。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924,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64%;反对 1,119,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83%;弃权 1,96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方映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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