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 苏豪弘业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1 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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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30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4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5     -       2026/6/26     2026/6/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51,698,7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496,311.50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6/25     -      2026/6/26     2026/6/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豪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
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
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0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
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305 元。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
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
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4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5-52262530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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