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市德方纳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
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
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
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实行积
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特别情况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的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特别情况是指:公司当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
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
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同意。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
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研究论证
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
润分配的预案。
议。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
投资者的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且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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