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德
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方纳米”)的独立董事审核
了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文件,
现就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战略目标等情况,充分
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
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
行的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仲飞、唐有根、孟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