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河山: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9 0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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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6)-02-051
敬启者:
    受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或“上市公司”)
的委托,本所担任韩建河山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韩建河山本次
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就本次重组出具了嘉源(2026)-02-046 号《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对本次重组相关人员在韩建河山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停牌
日前 6 个月至本次重组《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披露前一日止(2025 年 7 月 20 日至 2026 年 6 月 5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或“核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
核查意见。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如下保证:
(1)其所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
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所提供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
全部真实;若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2)其提
供的相关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对于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本次重组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
具的说明/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韩建河山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
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
韩建河山股票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韩建河山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关于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即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下同);
的直系亲属;
属;
亲属;
属。
     (二)本次重组的内幕知情人核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为自韩建河山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申请股票停牌日前 6 个月至本次重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前一日止,即
     二、本次重组内幕知情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然人及
机构于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
亲属在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
  因上市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
成就,同时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况,上市公司对 65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1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激励对象包含部
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重组经办人员。上述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及工商
变更登记已经办理完成,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及《关于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并换发营
业执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
  除上述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外,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如下:
  (1)赵淑棉
  赵淑棉系上市公司董事隗合双之配偶,在核查期间内,赵淑棉买卖韩建河山
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隗合双就其配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直系
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发生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筹划之前,是本人直系亲属
在并未获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
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
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白福山
  白福山自 2025 年 11 月 14 日起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自 2026 年 4 月 23 日起
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在核查期间内,白福山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白福山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上述
股票买卖行为发生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筹划之前,是本人在并未获知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
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
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陈阳
   陈阳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核查期间内,陈阳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
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陈阳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上述
股票买卖行为发生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筹划之前,是本人在并未获知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
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
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陈迎迎
   陈迎迎系上市公司员工,在核查期间内,陈迎迎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
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陈迎迎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上述
股票买卖行为发生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筹划之前,是本人在并未获知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
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
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二)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
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间接控股
股东北京市房山韩村河实业总公司未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
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未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
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经济合
作社未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
的直系亲属未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
亲属在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兴福新材未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在核查期间内,标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
直系亲属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如下:
  (1)侯春波及其配偶刘鑫
  侯春波系标的公司职工董事,刘鑫系其配偶。
  在核查期间内,侯春波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在核查期间内,刘鑫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侯春波及其配偶刘鑫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韩建河山
股票于 2026 年 2 月 3 日复牌后,本人于 2026 年 2 月 4 日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
方案。
  本人作为兴福新材董事及采购总监,配合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相
关资料、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本人及本人亲属未接触核
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
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
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本人及本人亲属的正常的证券投资行
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亲属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亲属将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
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王娜及其配偶张宏
  王娜系标的公司销售总监,且为交易对方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持有 5%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张宏系其配偶。
  在核查期间内,王娜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在核查期间内,张宏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王娜及其配偶张宏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及亲
属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该等信息已于 2026 年 2 月 3
日公开披露。
  本人作为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5%以上股东,按照
要求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之后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本单位的
相关资料、配合本单位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本人及亲属
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
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
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
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本人及亲属正常的证券投
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
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亲属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
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黄英晖
  黄英晖系标的公司安全环保总监王民之配偶,在核查期间内,黄英晖买卖韩
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王民就其配偶黄英晖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
开披露。
  本人仅作为尽职调查对接人,负责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本单位的
相关资料、配合本单位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
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
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
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
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陈博
  陈博系标的公司财务部资金经理,且为交易对方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持有 5%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在核查期间内,陈博买卖韩建河山
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陈博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
开披露。
  本人仅作为尽职调查对接人,负责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本单位的
相关资料、配合本单位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
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
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
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
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五)交易对方及其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
直系亲属
  在核查期间内,交易对方机构股东营口福兴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化兴发(湖北)高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口产投中天辽创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口兴达汇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朝
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辽宁和生中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青岛朝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朝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青岛朝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金梧桐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高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川流长
桉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口兴达汇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梧桐树(南宁)氟基新材料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丽水朝
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海通焕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营口兴达汇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德州德道纯钧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德道行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基金管理人苏
州川流长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川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瑞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化高新投资管理(湖北)有限公司、辽宁和生卓
远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买卖韩
建河山股票。
  在核查期间,交易对方及其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
员的直系亲属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如下:
  (1)裴忠芳
  裴忠芳系交易对方营口兴达汇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在核查期间内,裴忠芳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裴忠芳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
开披露。
   本人为兴达汇志执行事务合伙人,在 2026 年 2 月 3 日本单位签署相关协议
后,负责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本单位的相关资料、配合本单位相关的
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
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
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
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
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裴蓓
   裴蓓系持有交易对方营口兴达汇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以上出资
额的合伙人,在核查期间内,裴蓓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裴蓓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
开披露。
  本人作为兴达汇志 5%以上出资人,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向上市
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
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
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
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
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
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佟勇
  佟勇系持有交易对方营口兴达汇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以上出资
额的合伙人,在核查期间内,佟勇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佟勇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
开披露。
  本人作为兴达汇志 5%以上出资人,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向上市
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
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
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
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
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
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高阳及其配偶郭军、子女郭彦伯
  高阳系持有交易对方营口兴达汇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以上出资
额的合伙人,且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巷涵的妹妹,郭军为其配偶,郭彦伯为
其子女。
  在核查期间内,高阳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在核查期间内,郭军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在核查期间内,郭彦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高阳及其配偶郭军、子女郭彦伯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作为
兴达汇远 5%以上出资人,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该等
信息已于 2026 年 2 月 3 日公开披露。
   本人作为兴达汇远 5%以上出资人,配合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相
关资料、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
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
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
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
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亲属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
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5)李元媛
  李元媛系持有交易对方营口兴达汇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以上出
资额的合伙人李兴莲之子女,在核查期间内,李元媛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
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李兴莲及其子女李元媛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
开披露。
  本人作为兴达汇远 5%以上出资人,本人及直系亲属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本人仅配合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的尽调事项;在
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
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
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
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
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亲属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
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6)左栋天
  左栋天系交易对方武汉高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在核查期间内,左栋天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左栋天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
开披露。
  本人仅作为尽职调查对接人,负责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本单位的
相关资料、配合本单位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
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
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
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
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7)宋海洋
  宋海洋系交易对方梧桐树(南宁)氟基新材料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资本投资部副总裁,在核查期间内,宋海洋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
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宋海洋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
开披露。
   本人仅作为尽职调查对接人,负责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机构提供本单位的
相关资料、配合本单位相关的尽调事项;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核心
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
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
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
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8)李飞鸿
   李飞鸿系交易对方梧桐树(南宁)氟基新材料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份额 5%以上的合伙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风控,在核
查期间内,李飞鸿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李飞鸿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人作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控,仅在 2026 年 1 月份时,
就本次交易的协议进行讨论。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未接触上市公司、标的
公司及其它交易对方,未接触核心方案、任何重组实质性文件、评估报告及其说
明或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敏感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方
案的制定及决策,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整体进展情况。前述交易股票行为仅系基于
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韩建河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
人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
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韩建河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六)就本次重组事项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
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买卖韩建河山股票的情况
  在核查期间内,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产
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未买卖韩建河山股票。
  在核查期间内,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产
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未买卖韩建河山股
票。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
查报告及承诺,以及对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访谈结果,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
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韩
建河山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
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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