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6-041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权益授予日:2026 年 6 月 18 日
? 首次权益授予数量:514.50 万份,其中:股票期权 494.50 万份,限制性
股票 20.00 万股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及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6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6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4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494.5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59.00 元/份;向符合条件的
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6 日至 2026 年 6 月 4 日。公示期满
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 2026 年 6 月 5 日披露了《瑞芯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
见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
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条件未达成的,则
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以 2026 年 6 月 18 日为
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4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494.50 万份,行权价
格为 159.00 元/份;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00 万股,授
予价格为 96.55 元/股。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情况与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内容相符,具体情况如下:
票授予人数为 1 人。
票授予价格为 96.55 元/股。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
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
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
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对应的现金分红,并
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1)获授的股票期权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授予时
姓名 职务
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陈辉 职工代表董事 10.00 2.02% 0.02%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人员、
业务骨干人员(239 人)
合计(240 人) 494.50 100.00% 1.17%
(2)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时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核心技术人员(1 人) 20.00 100.00% 0.05%
合计 20.00 100.00% 0.05%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②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
入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核
查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6 年 6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24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494.5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59.00 元/
份;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96.55
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职工代表董事陈辉先生在授予日前 6 个月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和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
授权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对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权益工具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票期权 15,338.62 4,184.16 6,514.72 3,485.15 1,154.59
限制性股票 1,682.20 490.64 728.95 350.46 112.15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授予价格、授权日/授予日、授权日/授
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
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
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
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
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本次授予的
条件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权日/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和授予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