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9 0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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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6-67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一、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强先生、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燧弘华创科技
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 58.4615%股权,以下简称“燧弘华创”)作为保证人,为
燧弘华创全资子公司江苏燧弘建康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建康”)
向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商银行”)申请融资授信额度事项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分别与苏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
为 11,000.00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的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
不存在超额担保的情形。
  间接持有燧弘建康 38.9744%股权的少数股东舟山沪弘智创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沪弘智创”)以其持股比例为限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鉴于另一少数股东苏州吴越弘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
                 )由常熟市财政局最终控股,其内部办理反担保
业务的流程繁琐、周期较长,为方便快捷办理融资业务,本次未要求吴越弘创提
供等比例反担保。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苏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主合同债
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其中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
金、费用及主合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
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二)燧弘华创与苏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主合同债
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其中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
金、费用及主合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
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三)李强先生与苏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主合同债
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其中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
金、费用及主合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
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强先生累计为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 229,740.77 万元。公司不存在逾期及涉及诉讼
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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