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代码 600295 A 股简称 鄂尔多斯 编号:临2026-016
B 股代码 900936 B 股简称 鄂资B股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对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内蒙古鄂
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
一、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内容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天定
(香港)有限公司、BEST MOULD LIMITED、WISE STATE LIMITED:
经查,天定(香港)有限公司、BEST MOULD LIMITED、WISE STATE LIMITED三家
公司从2010年开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B股股份,上述三家公司的股东均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羊绒集团)下属公司的员工,增持资金均来自羊绒集团。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上述三
家公司与羊绒集团及鄂尔多斯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互为一致行动人。你们未及
时通知上市公司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导致上市公司2024年10月1日才予以披露,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
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请你们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
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4年10月1日披露《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控
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2),该公告说明了上述《警示
函》中所涉及的相关情况。
羊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知悉《警示函》内容,并高度重视内蒙古证监局在
《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深刻认识到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行为违反了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基于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羊绒集团及
其一致行动人会配合上市公司加强对相关人员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强化
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
公司将持续加强督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的
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
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