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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同
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刊登了《关于
了股东会届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方式、其他事项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7项议案,包括: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
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住所、增加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6年6月3
日、2026年6月5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15,886,2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494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479,01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283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 5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479,11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2832%。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的现场会议。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
东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方式,其中,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内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
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
同意 116,154,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7%;
反对 192,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7%;弃权 18,1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56%。
同 意 268,13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2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15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同 意 268,76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1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15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同 意 268,76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1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31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同 意 426,93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1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31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同 意 426,93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10%。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31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同 意 426,93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1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住所、增加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34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同 意 456,93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97%。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
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
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
表决权数量的要求。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甄朝勇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马宏继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