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集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9 00: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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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LTD.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零二六年六月
                                          目           录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
      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相关工作组
      的成员由战略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及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按照如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战略委员会下设的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
         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
       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
       负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
       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
       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
       隶属于战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会
      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
      工作细则生效后,原《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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